贵州省土地学会章程
(修订案)
(2024年5月3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土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名“GUIZHOU PROVINCE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GLS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组织广大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宣传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战略,增强国民“爱惜土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开展学术交流,实行民主办会;反映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贵州土地科学进步和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为贵州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支撑单位是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接受中国土地学会的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引进推广新技术;
(二)加强与省内外和国际土地科学技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省内外和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学术论文集等;
(四)开展土地科学技术的普及活动等;
(五)重视人才培养和教育,举办讲学班、培训班和进修研讨班等,更新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开展技术咨询活动,组织发动会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土地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七)接受委托,组织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技术评价、课题验收、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等;
(八)发挥学会优势,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资质认证;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贵州土地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1.获得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3.热心和积极扶持本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为土地管理事业服务并且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中介机构的人员;
5.其它相关的自然人;
(四)个人会员所在单位是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的,以单位会员名义参与本团体相关活动。
二、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土地科学研究、教学及生产的有关事业、科研、教学单位、相关企业或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得到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七)优先承接本团体的科技咨询项目、优惠获得本团体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热心本团体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单位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账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年富力强,热心本会实际工作的土地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熟悉业务,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或推荐。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课题、项目和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
(十三)表彰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优秀会员;
(十四)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理事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团体工作需要,本团体理事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或分会理事的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并热心本会工作的土地科技工作者。
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主要负责人,由本团体理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由该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主要负责人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推荐,报理事会审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团体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不负责本团体具体工作,仅列席各类会议,不参与会议投票。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支撑单位的拔款资助;
(七)业务主管单位的拔款资助;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